在中金公司交易员家属“晒工资”事件发生后,一份针对国有金融企业的“限薪令”接踵而至。在近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14条规定中有两条明确了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员工的薪酬问题。
《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应当主动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落实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政策要求。此外,金融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同时,《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规定是否真能达到“限薪”的效果?对此,很多人还是持怀疑态度的。毕竟就“薪酬总额的35%”的规定来说,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如果员工的工资都很高的话,“薪酬总额的35%”所对应的工资总额将会是很高的。如中金公司2021年员工的平均薪酬达到98万元以上,而中金公司2021年的职工人数13557人,员工薪酬总额133.27亿元,“薪酬总额的35%”对应的薪酬总额高达46.64亿元,这显然是一个很惊人的数据,很难真正达到限薪的效果。
至于将绩效薪酬的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这基本上就是将高额薪酬延期3年支付而已,并不影响高额薪酬本身。虽然延期支付为的是防范相应业务的风险,实际上很多业务的风险是没有进行严格考核的。比如,券商保代虽然有因为不尽职而被取消保代资格的,但基本上都没有影响到保荐收入,因此,对券商保代之前的收入并不构成影响。
其实就《通知》的限薪来说,国有银行的薪酬实际上已经算不上高了,尤其是一线的员工薪酬,在一个城市来说,大概也就是一个中等收入水平。在金融业中,真正算得上高收入的应该是证券业,也即券商与基金,这两个行业的收入让人眼红。因为这二者有着很大的政策性红利。对于这二者来说,重要的不是限薪,而是要做到薪酬合理。即薪酬应与公司的业绩相挂钩。
然而,在公司业绩方面,不论是券商还是基金都有较大的政策性红利。比如,券商收入这一块,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来源就是投行业务收入。最近几年,新股大量发行,投行收入大增,券商赚得盆满钵满,员工高收入因此而来。
但这其中有两点却是被忽视了的。一是对于超募资金,券商收费基本上都是狮子大开口。比如有一家公司拟募资2.83亿元,实际募资18.65亿元,最后保荐机构拿走的承销及保荐费用高达2.48亿元,占募资的比例高达13.30%,不能不说保荐机构下手有点狠!二是追责问题得不到落实,即便是发行人造假上市,投资者的利益也得不到赔偿。比如欣泰电气,退市的损失仍由投资者自己买单。实际上,作为保荐机构来说,显然是应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如果赔偿投资者损失,券商的收入恐怕也就高不起来了。
又比如,基金的高收入主要来自于基金管理费收取的不合理,基金管理费的收取只与基金规模挂钩,却不与基金的业绩挂钩,以至基金公司在收取管理费方面旱涝保收。于是基金公司通过积极发行新基金来扩大基金规模,达到多收取管理费的目的。至于基民是亏是赚,都不影响基金公司对管理费的提取,这显然是对基民不负责任的做法。实际上,基金管理费应改为按基金的盈利来提取,基金赚得多,管理费也就提得多,这样基金员工即便是高收入,投资者的心里也是高兴的。然而,当下,一些基金投资亏损了,基金公司的员工还拿着高收入,投资者有怨言也就不可避免了。
因此,对于券商与基金来说,限薪令固然需要得到执行,但更重要的还是让其收入合理。这就需要规范业务收入的来源,而不能狮子大开口,甚至旱涝保收。尤其是券商的投行业务,不能只收钱不担责,涉及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券商必须要赔偿投资者损失。只有责权利相统一,券商的薪酬才是合理的。而当下的投行业务,责权利显然是不统一的,这牺牲的其实就是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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