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太立(603520,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8日晚间公告,公司原副总经理方钦虎因短线交易、业绩预告窗口期违规增持等行为,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上交所于10月26日发文,作出《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有关责任人为司太立原高管方钦虎,从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8月3日,方钦虎担任司太立副总经理。
2022年7月29日,司太立公告披露,方钦虎及其配偶郭爱兰、女儿方佳妮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上述人员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合计买入103,080股,交易金额5,012,470元。合计卖出72,100股, 交易金额3,143,104元。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此外,方钦虎于2022年7月6日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500股。2022年7月8日,公司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上交所表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司太立时任副总经理方钦虎及其近亲属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此外,方钦虎在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业绩预告窗口期违规增持。
上交所认为,方钦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 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上交所最后决定,对司太立时任副总经理方钦虎予以通报批评。上交所称,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近年司太立董监高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并不鲜见。
2018年6月8日,司太立及相关人员收到证券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罚依据是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3月15日,司太立存在将8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期间利息存放于公司一般户的情形,迟至2018年3月21日才公告。浙江证监局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施肖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超群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19年6月14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胡锦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罚依据是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锦生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1,448.28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胡锦生已将上述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63.50万元。公司未对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胡锦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0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交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 时任总经理胡健、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超群、时任财务负责人施肖华和王磊予以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是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计划以公司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截至2019年5月13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实际回购股份254,031股,合计使用资金总额712.71万元,仅达到计划回购金额下限的28.51%,公司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方案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予以变更或豁免。
司太立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研发、生产、销售X-CT非离子型造影剂系列和喹诺酮类系列原料药及中间体的制药企业。2016年3月,公司在上交所上市。
10月27日司太立(603520)发布今年三季报,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3.77亿元,同比增长5.07%;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954.44万元,同比下降91.1%;基本每股收益为0.06元。
截至11月8日收盘,司太立股价为18.62元/股,下跌0.90%,总市值为63.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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