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晚间,中化岩土公告称,公司董事长吴延炜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涉及吴延炜违法减持中化岩土股票,违法减持金额1.01亿元,以及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法减持上亿元
2019年1月7日,吴延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其持有中化岩土3.56亿股股份,占中化岩土总股本的19.68%。2019年8月13日,中化岩土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吴延炜持股比例变为19.74%,持股数量不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吴延炜多次减持中化岩土股份。
其中,2021年4月29日,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5月17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回顾吴延炜违法减持前夕,中化岩土在2021年4月27日发布2021年一季报,以及2021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简报。中化岩土介绍,公司已经形成了工程服务和通用航空两个主要业务板块,积极布局文化旅游业务,关注多领域的产业投资机会。
图为:中化岩土2021年一季报部分财务数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5%后,至披露权益变动信息前,违法卖出“中化岩土”合计3362万股,占中化岩土总股本的1.86%,违法减持金额1.01亿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约407万元。
给予警告,合计处罚上千万元
北京证监局指出,吴延炜的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同时,监管部门依法向吴延炜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事项,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北京证监局认为,吴延炜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吴延炜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吴延炜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同时,对于吴延炜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中化岩土”的行为,北京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407万元,并处以610万元罚款。
中化岩土介绍,吴延炜自2009年6月16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2022年9月30日,吴延炜系中化岩土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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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何永欣 图编:赵雁旎 总审读:朱建华
监制:张晓光 签发:潘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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