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对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行为持续“高压严打”之势。
11月1日,上海证监局披露,对秦某乔泄露内幕信息及邹某、龚某中共同内幕交易上柴股份(现已更名为动力新科,为便于本案叙述仍称上柴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秦某乔、邹某、龚某中的要求,上海证监局于2022年8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三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图片来源:上海证监局
“在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其所获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某资深投行人士认为,该案件给所有从业人员再次敲响警钟,应进一步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保密等要求。
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嘴不严”
该案件还要从2020年说起。
据上海证监局披露,2020年8月17日上午,上柴股份财务总监顾某辉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勤”)合伙人胡某媛、审计经理罗某鸣在上汽集团召开会议,咨询上柴股份拟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上依投、上依红、上菲红的审计范围和审计报价等,并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
当天下午,胡某媛让罗某鸣、德勤项目经办人员秦某乔提供有关上柴股份及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上依投、上依红、上菲红相关审计费用的初步报价,上柴股份与德勤约定将在周三(8月19日)开会讨论此次资产重组可能导致的税务问题,内容为上依投将所持有的上依红和上菲红股权转让给上柴股份所产生投资收益的相关税费,并让秦某乔参加。
根据案件细节进一步透露,因履行工作职责,秦某乔系不晚于2020年8月19日知悉了上述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据披露,2020年8月19日,顾某辉、秦某乔等人在上柴股份召开会议,讨论此次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上菲红分红、分拆等所涉及的税费问题。2020年9月8日,胡某媛收到顾某辉通知,内容为上柴股份资产重组相关标的资产的审计项目暂时中止,当日胡某媛将项目中止的情况告知秦某乔。2020年12月18日,上汽集团副总裁蓝某松电话告知顾某辉,上汽集团要求上柴股份于2020年12月21日起停牌。
2020年12月21日晚间,上柴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依投50%股权、上依红100%股权及上菲红10%股权。至此,该内幕信息公开。
从二级市场表现看,上柴股份股价自2020年8月中旬开始上涨,至12月21日停牌前一交易日股价累计涨幅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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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
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秦某乔在上柴股份资产重组项目的关键时间节点,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其配偶邹某泄露了有关上柴股份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
据悉,龚某中与邹某系母女关系,其与秦某乔、邹某夫妇居所较近且关系密切,日常联络接触较多。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邹某与龚某中持续通过微信进行联络,内容涉及内幕信息及交易“上柴股份”相关情况。
上海证监局披露,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邹某、龚某中共同控制“龚某中”证券账户交易“上柴股份”。具体来看,2020年8月20日起,“龚某中”账户开始买入“上柴股份”,截至2020年9月7日累计买入“上柴股份”3万股,成交金额28.26万元;自2020年9月8日开始卖出“上柴股份”,截至2020年9月9日累计卖出“上柴股份”2.99万股,成交金额30.55万元。
一番“快进快出”获利后,邹某、龚某中母女选择暂时停止操作,并自2020年10月23日起重新买入“上柴股份”。截至12月21日重组事项公告前,该账户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累计买入11.99万股,金额115.56万元。巧合的是,在9月10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柴股份股价区间跌幅接近18%。
上海证监局称,截至计算日,该账户尚有余股1.48万股,账户交易盈利金额为6211.89元。上述相关交易资金由邹某、龚某中共同提供,证券账户下单设备分别显示为邹某或龚某中手机号码。
涉案人员辩解不成遭重罚
“开户以来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成交占比最高的股票”“交易意愿强烈且明显异常”......针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监局根据相互印证的在案证据一一予以回应。
龚某中账户于2007年6月7日开户,于2020年8月20日首次买入“上柴股份”,且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该账户累计买入“上柴股份”14.99万股,成交金额143.82万元,均为该账户开户以来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成交占比最高的股票,交易意愿强烈且明显异常。
与此同时,该账户交易“上柴股份”的时间节点和买卖方向,与秦某乔与邹某、邹某与龚某中之间联络沟通的时间节点和相关内容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进展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上海证监局认为,秦某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邹某、龚某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秦某乔、邹某、龚某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秦某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邹某、龚某中共同内幕交易的行为,责令邹某、龚某中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6211.89元,对邹某、龚某中合计处以50万元罚款。
编辑:张楠 郑雅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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