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之前,笔者专门给写过一篇关于单休、加班的文章,链接:《单休,真的违法吗?》
无独有偶,在笔者日常看案例的时候,检索到一篇类似的案例,因该案例牵扯当年坊间的一个“大案”,结合单休违法不违法这事,也将该案例普及给大家。
文章背景:
2021年1月12日,一位毕业于浙大,前拼多多的信息安全工程师在浙江大学cc98论坛和个人博客发表了《我在拼多多的三年》一文。
作者原描述:
「该文目的是希望学弟学妹们千万不要去拼多多」,并从一个底层员工的视角,记录一下拼多多这家公司三年以来的整体变化……
也就是这样一篇不涉及技术机密,只讨论行政制度、文化氛围、办公体验等,记录个人主观意愿,离职后于家中编写的经历引出了今天的故事。
2021年1月,原拼多多研发部门担任安全运营工程师的曾某某(花名:铭轩)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转发了这篇标题为《我在拼多多的三年》的文章,配文:
(重发)良心自动转发。作者之前跟我一个组一起搞过反序列化应急很不错的小兄弟。全文属实。
之后,又在朋友圈评论区留言“统一回复:
在。也要良心转发,毕竟客观事实”“公众号文章被删,可访问……”。
也就是这样一个举动。2021年1月31日,拼多多向铭轩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
“……因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现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通知您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那一刻,铭轩将拼多多起诉至法院,要求:
对于铭轩的起诉,拼多多则认为:
铭轩在职期间通过社交媒体以拼多多员工身份转发了关于拼多多的不实文章,并称该文章属实,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及名誉,拼多多只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铭轩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而铭轩在职期间,拼多多方未安排过铭轩延时加班,铭轩也未申请过延时加班,拼多多已足额支付铭轩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而根据约定,铭轩也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故不同意铭轩的诉求。
经上海长宁市法院查明认定事实:
2018年4月18日,拼多多向铭轩发送《聘用意向函》,载明月薪税前24,000元/月固定工资;年终奖包括:税前2个月固定工资加绩效奖金,其中绩效奖金与公司业绩和员工考核成绩挂钩;年终奖仅适用于当年发放时仍在岗工作且满三个月的员工,若员工在公司不满一年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等。
2018年5月16日,铭轩进入拼多多工作,月工资33,000元。2020年4月起铭轩月工资调整为36,000元,2020年10月起铭轩月工资调整为40,0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铭轩在研发部门担任安全运营工程师;拼多多实行为标准工作制,拼多多安排铭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并保证铭轩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
拼多多称,铭轩在其微信朋友圈内转载《我在拼多多三年》的文章,该文章个人主观色彩明显,多处内容背离事实,恶意诋毁被告公司,如将公司描述为“宽松的吃饭时间被取消,像喂猪一样卡点进食”、“这个地方没有把你当做一个人、这个地方是血汗工厂、监狱、集中营”,将员工描述为“员工是一个电池、奴隶、包身工”等不当言论。
而铭轩称,自己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我在拼多多三年》的文章,该文章中大部分内容为对公司的行政制度、工作制度等客观描述,因系自己亲身经历,故表示全文属实,并不代表自己认可文中所述被告是血汗工厂、监狱、集中营等观点,且上述内容,自己已经限制可见人数不到10人,也没有表明自己是拼多多员工的身份,没有对拼多多名誉造成影响。
另查明,拼多多员工纪律制度规定:
员工如有散播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造成恶劣影响的,捏造事实、造谣中伤、破坏公司形象等严重侵犯公司权利或严重破坏公司管理秩序行为的,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再查明,拼多多实行做六休一(周六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11:00至20:00(含两顿用餐共计2小时)的作息制度并执行考勤。又查明,铭轩签署的《新人入职指引》显示:“如果加班,需要发出加班申请,让主管确认,同时抄送XX@pinduoduo.com”等内容。
而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此次诉讼,上海长宁是区法院于2021年7月5日至拼多多办公现场进行调查,接待人员为公共事务部工作人员、人事和一位技术人员。调查中,公共事务部人员为法院展示了拼多多申请加班的具体流程。
审理中,铭轩认为自己工作作息虽为每日11:00至20:00,但主管要求每天至少工作至22:00才可以下班,由此产生延时加班,故要求拼多多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152,848.68元。而拼多多反驳认为公司未安排原告加班,且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铭轩在职期间从未向公司申请延时加班,铭轩不存在延时加班。
铭轩则称,公司OA系统工作日无法申请加班,故公司未实行延时加班申请制度。拼多多对此不予认可。
铭轩还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拼多多实行标准工作制,故其工作作息应为做五休二,实际工作作息为做六休一,周六休息。拼多多应以日工资200%作为计算基数,按加班当日考勤反映的工作时长支付加班工资。
而拼多多表示其公司工作作息为做六休一,铭轩虽然每周日制度性上班,但每日扣除用餐2小时后,实际工作时间为7小时,即每周工作42小时。故拼多多仅同意按每周2小时计算制度性周日加班工资。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铭轩还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
1.工资单、工资邮件截图、银行交易明细、2019年纳税证明、2020年纳税明细,年终奖为2个月固定工资的固定年终奖和2个月固定工资的绩效年终奖;
2.考勤记录、2延时加班工资计算表、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表;
3.2020年绩效成绩;
4.花名为“铭轩”的工牌;
5.2021年3段录音及录音摘要;
6.2019部门群组的QQ、微信工作群截图,拟证明自己工作期间超过8小时为常态;
7.2020年word文件工作照,拟证明自己因工作原因加班至晚上11时;
8.朋友圈截图,转发文章时进行了分组,可见人数十余人;
9.录音光盘,拟证明原告在发布案涉文章几天后即主动删除。
而拼多多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朋友圈下发布的链接截图,被告当庭演示将该链接点击后显示分享177次,拟证明原告发布的文章被大量传播;
2.主流渠道截图及文章扩散详表,拟证明原告发布的文章在知乎、微博、微信等主流渠道大量传播。
对此,铭轩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系自己的原因导致该文章大量传播。
法院审理后认为:
《我在拼多多的三年》一文内容的真实性暂且不论,但其中含有对拼多多公司负面性评价语言的内容,包括“这个地方没有把你当做一个人”、“这个地方是血汗工厂、监狱、集中营”等。该些内容可能将会导致被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公司形象受损,铭轩作为拼多多员工在朋友圈中转发案涉文章有失妥当,况且铭轩在公众号将案涉文章删除后,还在评论区发布案涉文章的相关链接,可见其积极追求将案涉文章予以散播,铭轩的上述行为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忠诚义务,拼多多基于惩戒的目的,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铭轩要求拼多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关于铭轩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
其一,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的确认,拼多多实行上午11:00至晚上20:00的工作时间制度,且中间存在2小时的用餐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为7小时。
其二,铭轩主张主管要求其每天至少工作至22:00才可以下班,然根据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中下班打卡时间并不固定,与自己的主张相悖。
其三,拼多多的规章明确规定了如果加班需要发出加班申请,让主管确认,从现有证据显示实际也执行了该加班申请制度,但铭轩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曾按照规定向原告申请每天20时后的加班,亦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由被告安排其每天20时后进行加班或其提前下班需要申请。
综上,铭轩主张拼多多支付诉请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铭轩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时为标准工时制度,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约定,拼多多处实行标准工作制,拼多多安排铭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拼多多保证铭轩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及双方确认拼多多的工作作息时间,拼多多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为42小时,拼多多主张其周日工作时间均为休息日加班缺乏依据,拼多多主张铭轩每周超出40小时以外的2小时属于加班于法无悖,亦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采信。
其次,根据铭轩的出勤记录,拼多多主张扣除铭轩调休时间后,铭轩诉请期间存在合计16小时休息日加班,法院予以采信。
最后,铭轩自认拼多多已发放其16小时休息日加班工资,铭轩再要求拼多多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年终奖有别于一般的劳动报酬,其具有激励性质,故年终奖之发放系属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该案中,拼多多解除铭轩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故根据上述规定铭轩无权获得2020年度年终奖,铭轩要求拼多多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驳回“铭轩”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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