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一、案件还原
某上市公司Y于2021年4月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以9.4亿元对价收购标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100%的股权。而B公司的股东权益账面值仅为19,172.72万元,估值增值率高达392.05%。本次交易完成后,Y公司的商誉将增加74,827.28万元,占最近一期总资产的比例达到36.55%,占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4.45%。
在此之前,另一上市公司T曾在2018年拟以10亿元的整体估值收购B公司60%股权,当时T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B公司2019年至2021年业绩承诺分别为9,000万元、11,000万元和13,000万元,该次收购最终终止。而本次Y公司公告的交易报告书显示,B公司2019年和2020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3177.33万元和7000.74万元,与预期值相差甚远。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公益性持有所有上市公司一手股票,是Y公司的一名“小股东”。针对Y公司收购B公司的事项,投服中心以股东函件的方式,示范行使质询权,质询内容包括:(1)请Y公司说明B公司2019年及2020年实现的净利润与其在2018年预计可实现的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的原因,以及相关影响因素对本次收购的业绩承诺可实现性的影响。(2)请Y公司说明本次发行股份选择最低参考价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这一选择是否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投服中心建议Y公司将B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为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人,以便提升补偿义务人的整体业绩补偿能力。Y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回复了投服中心,并将部分回复内容补充披露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
2021年10月,Y公司公告称将交易价格下调至9亿元。2021年11月,Y公司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公告显示证监会并购重组委认为Y公司未充分说明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交易完成后商誉占比较大,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Y公司终止了本次收购。
二、案件评析
(一)资产收购需关注标的公司盈利能力
本案例中,B公司在2018年预测的2019年及2020年净利润与其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差异较大,B公司是否能按预期为上市公司带来正向收益存在疑问。收购外部资产,是上市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取得优质资产的重要方式,标的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后,能否在可预期的未来给上市公司持续带来稳定增长的利润贡献至关重要。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监管机构及广大投资者面对股权收购时普遍关注的重点。投服中心对于此类案例,通常会围绕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从标的公司历史情况、核心竞争力及所属行业状况等方面,分析收购事项是否能给上市公司带来正向收益。
(二)关注公司治理做“积极股东”
广大投资者也可以积极关注上市公司资产收购及其他公司治理事项,及时行使股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上市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建议权、提案权等权利,如果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在资产收购、证券发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公司经营治理环节存在不适当、不合理甚至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参考投服中心示范行权案例,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发送股东函件、参加业绩说明会、网上问询等方式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权利,做上市公司的“积极股东”,共同参与提高公司质量,分享公司成长红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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