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策文件中有关“金融消费者”的表述,引发了舆论场里的讨论。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于6月28日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公告明确了各个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并要求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有自媒体表示:这难道意味着今后股民们的官方称呼要从“金融投资者”转变为“金融消费者”了?甚至有人开始担心,难道投资亏的钱就算“消费”了?
事实上,金融消费者的提法绝非第一次提出,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出了这一概念,且近年来这一词语经常出现在政策的表达中。
此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多处明确了对于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只不过没有使用“金融消费者”的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就不需要被重视。相反,这一块恰恰是资本市场建设版图中一块亟待补齐的短板。
此前市场比较熟悉的表达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但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其实比中小投资者更为广泛。
金融消费者主要包括在金融市场中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小型企业,他们可能是银行存款人、贷款借款人、保险客户、证券、基金、期货的投资者等等。而中小投资者是金融消费者的一部分,主要指的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的个人或规模较小的企业,他们的资金量相对较小,专业知识和信息获取能力有限,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旨在强调所有参与金融活动的普通公众和小型企业的权益保护,而不仅仅是资本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因此,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更广,涵盖了更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金融消费者提法的大惊小怪大可不必。退一步看,在大股东、实控人和普通中小股民权益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以“消费者保护”的视角来保护股民权益,是对于普通投资者增了一重保障,而不是自媒体所说的“今后投资算是‘消费’”。
说到底,市场层面的解读之所以会见风就是雨,还是因为对资本市场未来发展存在预期上的不确定性。当然,从大周期角度来看,A股市场的主基调仍是偏乐观的;可从短中期来看,随着全球政治经济的变化和震动,A股市场整体仍处于熊市,这也难免会对投资者的预期产生影响和扰动。对于金融消费者这一表达的出现的疑虑正是基于这样的心理土壤。
也正因此,加快资本市场改革步伐,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推动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实现更畅通循环才是当务之急。只要真正扭转了市场不确定性,这种过度解读自然也就失去生长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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