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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最新发布!事关这件大事

2023/1/18 19:54:00

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

2023年基金业自律管理规则1号文件来了!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违规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基金行业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服务水平,1月1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或协会)发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举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基协2023年发布了今年考试计划的1号文件,新发布的该项文件,就成了2023年首份规范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规则方面的1号文件,这对规范行业违规现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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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四大原则

业务咨询、民事纠纷等不适用该办法

根据《举报办法》,这里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途径,反映协会自律管理对象涉嫌违反基金行业自律规则,要求协会依法实施自律管理的行为。

协会举报处理工作将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实事求是,依法核查;二是便捷高效,公平公正;三是防范风险,问题导向;四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在举报接收途径上,举报人可以通过协会官网在线举报平台、信件信函,以及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其他途径向协会提供举报信息。

但在举报内容方面,以下事项并不适用《举报办法》:一是基金业务办理咨询;二是协会工作人员违纪问题反映;第三,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与自律管理对象产生的民事纠纷;第四,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由监管机构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事项。

如果涉及上述事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协会其他相应途径解决或者向有权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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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实名举报

已立案调查或重复举报的不予登记

《举报办法》要求,在举报形式上,协会接收实名举报。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准确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当准确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

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举报人为单位的,均应提供上述规定的信息,并列明受托人与单位的关系。

《举报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举报事项属于协会自律规则明确禁止,并有相应处理依据的违规行为;二是按照规定实名举报;三是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四是提供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可供协会进行核查。

针对符合条件的举报,协会予以登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予以存档:一是举报事项已被依法接收或者正在办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二是举报事项已被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立案调查,或者被金融监管部门调查,或者已通过诉讼、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等途径解决的;三是举报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书面举报材料等相关规定的;以及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事项,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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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举报过程中的相关细节,《举报办法》规定,一是如果出现不符合书面举报材料等相关规定的内容,协会不予登记的,但举报人可以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重新举报;二是协会通过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三次仍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或者联系后明确否认本人为举报人的,视为匿名举报,协会不予登记,予以存档;三是举报材料中部分诉求符合登记要求、部分诉求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协会作部分登记。

《举报办法》同时要求,协会向举报人、被举报人了解举报事项相关情况的,举报人、被举报人应当予以配合。

经登记的举报,作为线索由协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处理。协会对被举报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通过协会官网公示,举报人可以关注协会官网公示信息。

举报材料应客观、真实

撤回举报不影响作为线索处理

为了规范举报工作,《举报办法》规定,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利用举报敲诈勒索、拖延业务办理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上述情形的,举报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举报人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协会将举报事项作为线索进行处理。

而协会及工作人员会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针对被举报人,《举报办法》规定被举报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

而如果举报人为单位内部举报人,《举报办法》也规定,被举报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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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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